环境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南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环境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南大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以确保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环境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在东南大学,是东南大学的科学技术研究与高层次人才培养重要基地之一。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环境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以访问学者和客座研究人员的身分来实验室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如合作研究、科研人员互访和讲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对批准的开放课题在实验条件和研究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条 环境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南大学)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科学家中选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教育部聘任,在聘任期间全权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主任按照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及审定的研究课题负责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定期召集课题组长会议落实科研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检查各课题的季度小结、年终总结和完成课题的总结工作;依据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技术管理,保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七条 环境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南大学)管理条例包括实验室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开放管理办法、仪器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工作是关系实验室发展的重大问题。实验室鼓励并支持本室的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的基金、攻关、高技术项目及横向科研项目。通过科研工作,促进本实验室学术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
第二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和有关人员,应当发挥刻苦攻关的精神,以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按时、按质完成科研任务。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准拖期或中途停止。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最终结果应定期向实验室做出书面报告。重大科研项目每半年报告一次,横向科研项目每年报告一次。科研项目结束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全面的研究报告,正式结题。
第四条 本室人员(包括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如获奖、专利、鉴定、论文、著作应及时填报,完成单位应注明“环境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南大学),Key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al Medicine Engineering (Southeast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有关科研成果材料交实验室1份存档。
第五条 科研费用按学校科研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每月举行一次学术研讨会;并不定期地开展专题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实验室每年邀请3-5名国内外著名学者来实验室讲学和交流。
第八条 对购置的新仪器,实验室将组织人员进行开发新仪器,举办研讨和培训。
第一条 实验室设置开放课题基金,用于本实验室进行的开放课题的研究,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课题经费每年度核算一次,本年度批准的课题基金,可以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二条 凡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硕士、博士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基金数。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从发出批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始执行。
第四条 课题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零星器材等一律留在实验室。
第五条 如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实验室主任可以中断该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报学术委员会追认。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用于1.青年教师科研启动;2.资助实验室新的学科发展所需的实验仪器的发展;3.研究课题补缺:在某些研究课题的执行中出现经费短缺,实验室将酌情补贴,以使研究课题顺利进行。申请补缺的课题负责人须提交课题经费使用明细表、原项目申请书和补缺申请书,实验室将在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补缺。
第七条 实验室科研经费一般用于下列项目:
1. 课题组科研工作直接使用的小型仪器、材料、化学试剂;
2. 仪器设备运转维修费;
3. 课题组成员必要的业务出差、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费用;
4. 协作加工、测试费用、图书资料费;
5. 客座人员住宿、交通、津贴费用;
6. 实验室行政办公费;
7. 实验室课题申请及成果评价的专家评审费;
8. 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奖励协助课题研究的技术人员以及做出重大成果的课题组成员)。
第八条 实验室对各项研究课题的进度定期检查,课题结束时,应提交研究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
第一条 实验室采取集中管理、对外开放、高效运行的原则。实验室设专职管理人员一名,各专业实验室设技术负责人。
第二条 各专业实验室由业务能力强、有高度责任心和严谨科学态度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做技术负责人。大型仪器设备实行责任到人,主要任务是负责实验仪器的具体技术工作,包括仪器使用维护和实验技能的培训、提出实验室建设的方案,保证实验室方便、正常、有效地为科研人员服务。
第三条 使用开放实验室必须先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在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处预约登记,注明研究项目名称、实验目的和所需时间、条件等,经统一协调、安排后,按顺序进行。
第四条 使用精密仪器的人员,在进行仪器操作前,必须先经过培训,确认能熟练操作后,方可开展实验。
第五条 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根据预约登记所列,提供所需物品,登记造册。实验完成后,由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及易耗品的损耗等情况,确定使用费用,经使用者签名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实验过程中损坏的小型仪器(价值1000元以下的)、器皿、耗费的药品,按购入价收取费用。大型仪器设备(价值万元以上的)使用前,必须熟知其操作规程。若由于操作失误而造成的仪器损坏,由使用人根据情况负担一定的维修费用。对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要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第七条 任何人员不能将仪器设备私自带出实验室,亦无权外借。
第八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水电和防火安全,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实验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好实验物品。
第九条 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有责任管理和监督进入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对于违犯实验室规定者,有权提出批评,对不接受批评、不改正者,应停止其继续使用仪器设备或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主管领导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水、电、安全、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室热诚欢迎同行专家学者来本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工作上为客座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第一条 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保持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整洁,做到室内布局合理,设备、物品摆放整齐,无积灰,无垃圾杂物。
第三条 本室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本室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主要功能与用途以及运转情况,定期对本室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调试, 并做好仪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 建立设备、仪器、试剂、材料等帐卡,做到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帐卡相符率达到100%,低值耐用品的帐物相符率达到90%。
第五条 搞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保持现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完好率不低于80%。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技术档案完备,提高使用率。
第七条 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执行危险药品管理规定领用,妥善保管。
第八条 实验室仪器一律不外借,特殊情况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可外借。
第九条 使用仪器要小心谨慎,出现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按学校的相关制度予以赔偿。
第十条 切实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与防范工作,消防器材与设备保持完好、到位,实验室有关人员会使用消防器。实验完毕、下班前注意检查电源、水源、气源、门窗是否安全可靠,及时排除各种隐患。
第一条 仪器使用经统一培训后,具有单独操作仪器能力者,经认可后方可使用仪器。
第二条 无许可者若需使用仪器,必须由仪器操作技术人员操作,凡发现私自操作使用仪器者,停止其在实验室开展工作的资格。
第三条 使用仪器登记制。使用仪器前,需提前2周与中心仪器专职管理人员预约。若有临时调整,应及时提前申明,否则需重新预约和安排。借还仪器时,必须经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并如实填写使用登记薄,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在使用记录上签字交接。归还时必须将仪器擦拭干净。
第四条 对使用仪器者,收取适当的使用费用,用于每年的仪器维修、保养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参考学校仪器设备平台管理办法,付款方式依照学校仪器设备平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仪器使用者必须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按仪器使用说明操作,发现仪器设备不正常应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汇报,若违章损坏仪器者,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六条 任何人员均无权擅自将仪器私自外借,由于特殊原因需外借者,必需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七条 定期检查维修仪器,确保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抽查各实验室的卫生、安全和仪器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者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服从管理者,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实验室。
为做好实验室防火、防水、防盗工作,确保实验室绝对安全,特制定本规定,要求实验室各类人员遵照执行,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者,将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分管领导主管下的全员责任制,实验室设一名安全员负责监督。安全员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规则与规程的制定;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危险品库房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实验室人员遵守安全规程的状况;组织实验室安全日的活动。
第二条 所有实验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方能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安全制度,不得擅自带领与实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严格控制每个房间的钥匙,不得把钥匙交给外单位人员和外系学生,对公用房间不得私自配钥匙,现有钥匙要登记备案,落实到人,以防丢失。
第四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明火;不得带引火物(火柴、打火机等)进入实验室,如有违者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 各实验室的用电不得超过安全负荷,对指定需要接地的仪器设备应做好接地保护。
第六条 下班后,对不用电的房间必须关闭电源总闸,如确需昼夜开机的房间,除了开机的有关电闸及插头外,其他所有电器必须切断电源,所有水龙头(除仪器特需外)必须关闭,特别是停水时对各水龙头及闸门的检查,同时关闭每扇窗户,锁好门。
第七条 每个房间每天要及时清除无用的易燃物品,如纸盒、废纸等。
第八条 所有涉及危险品的存放地点、操作工序都应在明朗之处悬挂安全规程或注意事项。
第九条 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气体(氢、氧、乙炔、甲烷、液化气等)钢瓶存放试验楼内,使用这些气体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远离明火,钢瓶要每季度检漏一次,发现室内有异味时,要及时通风,检查原因,及时排除隐患。
第十条 各房间及公共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放在易取用的地方、平时不随便挪动,每半年组织各室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