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党建工作责任制(试行)

发布者:崔梦晶发布时间:2015-09-12浏览次数:759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学院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从制度上规范学院党建工作,根据校党委关于实行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公共卫生学院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责任内容:
      1. 建立健全学院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党的各级组织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 层抓落实,做到党建工作与教学、科研、培训、教研、管理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 党委集体
       (1)学院党委切实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党的建设工作,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党委在党建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带头执行党的决议。
   (2)建立党委成员抓基层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制度。每个党委成员按工作分管范围,负责指导本党支部及分管部门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和两个文明建设工作。
   (3)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个人自学相结合制度和党委成员讲党课制度,每人每年至少写一篇心得体会论文,上一次党课。
   (4)党委成员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做到警钟长鸣。
   (5)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配齐配强党务干部,努力为学院党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3. 党委书记
   (1)带头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认真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2)带头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思考分析;带头写心得体会;带头发言。
   (3)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内部团结,发挥班子整体功能。
   (4)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切实履行学院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年召开1—2次党委会议研究党建工作,每月听取一次党建工作的汇报,并根据学院工作的特点和上级有关部署,适时提出工作要求,对提交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
      4. 党委副书记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院党建工作,重点抓好学生党建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重要工作亲自抓,做到时间、精力、工作三到位。
  (2)及时向学工线的党员传达党委决定、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具体指导学生党支部、学员分团委、学生会等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任务和重要部署开展工作。
  (3)协助组织落实党委听取支部汇报工作制度。每年要有一、两个党建调研专题。
       5. 其他党委成员
   认真执行党委委员抓基层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制度,负责了解、检查、督促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在联系单位(或部门)的落实情况。每月至少1—2次深入联系学科系,对党建和行政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抓好各项任 务的落实。
   6. 基层党支部
    (1)党支部集体
   积极开展党支部创先活动,努力建设好支部班子,培养好的党员队伍,健全好的党建制度,形成好的思想作风,创造好的工作业绩,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要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 发展工作,切实负起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认真抓好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形成合力。
   (2)党支部书记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履行本单位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团结带领支部班子成员,积极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和干部扎实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完 成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认真抓好党支部基本制度的落实。适应新的形势,完善党员教育、培训和管理。把支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使党支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组织活力。
   (3)党员行政领导
   各系党员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党支部工作,带头参加支部活动,为增强党支部的活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起骨干带头作用。
   (4)党支部委员
党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根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党章》、《准则》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加强自我修养意识,严守纪律,当好表率。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党员群众的工作积极性。
二、 责任考核:
   1.  院党委负责对学院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2.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 院党委成员、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的监督和评议。
   4. 院党委秘书,负责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三、 责任追究:
   1.  违反《责任内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1)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履行责任制不积极,致使本部门队伍建设中发生重大问题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责任人以党纪处分;
   (2)党员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或隐瞒、敷衍,视情节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责任人以党纪处分;
   (3)党支部、党小组在年度党建工作中业绩不突出
、支部内有党员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受到党纪处分的,年终不得参加先进党组织的评比,责任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

本责任制经院党委会讨论通过,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日                                                                                                                              修改于 0一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