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者:崔梦晶发布时间:2015-09-12浏览次数:922

 

        为切实贯彻中央和教育部关于“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规定,发扬民主集中制,实现学院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合规合法,高效务实,根据《东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公共卫生学院实际,特制定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 坚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 号)、《教育部关于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一)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院办学方向、事业规划和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4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规划等;

5师资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政策制定等;

6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7学院建设发展规划; 

8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9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岗位的调整;

10教职工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1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大宗经费使用;

12学院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

13申报推荐校级及校级以上的重要表彰;

14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以上干部的重要人事任免、安排和需要报上级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 研究并决定各学科系(所、室、中心)主任、副主任及行政管理人员、兼职教授等人员的推荐、提名、任免;

2研究并决定师资队伍和行政人员晋升晋级以及各项奖惩措施的原则意见;

3研究并决定校区和学校的各级评优人选的推荐,教代会候选人、学院后备干部的推荐名单;

4院务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等组成人员的调整;

5.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 重要项目安排:指对学院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研究并决定学院重大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技术及重要人才引进项目; 

2研究并决定学院重大科研项目、实验室、研究中心和产学研合作项目; 

3研究并决定学院大宗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事项; 

4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

5重要庆典及纪念活动安排。

(四)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财务预算方案、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2单项支出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3学院教职工的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4接受校内外大额捐赠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实验仪器及设备的购买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6其它大额资金使用事宜。

 三、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和《东南大学院(系)党组织工作条例》,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与学院行政共同负责本学院工作。负责实施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与学院行政一起决定本学院重大问题。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交办的任务和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议题由各院领导提出、书记和院长研究确定,并根据议题的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除节假日外,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

(二)民主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由有关领导组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或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可按议题性质,分别听取教职工、基层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专家、教授等意见,其中: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有专家论证或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的意见;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有大额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分析意见;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通过学院会议、研究所、教研室、办公室会议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提请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符合以下要求:经过调查研究,有决策具体方案;有比较完整的材料,且会前已送达领导; 会前列入议题(应保证与会人员会前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搞临时动议。 

2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到会人数必须为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讨论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论证,不得阻止、妨碍与会人员发表不同意见,努力为决策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基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说明。 

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与会人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应到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要时,可实行表决办法,赞成者超过与会人数半数(含)为通过。表决采用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上级领导机关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办法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予以考虑。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或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 

3)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完整、详细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5)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决策保障机制

(一)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的督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四)学院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校党委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

(三)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遇紧急情况除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以上规定,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1月起执行。


二O一三年一月五日 

修改于 0一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