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崔梦晶发布时间:2015-09-08浏览次数:1209

        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江苏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第二条 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党建工作队伍建设,重视对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培训。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党委授权基层党组织(含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同)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批(审查)权限如下:(1)基层党委(党工委)负责本单位的党员发展审批工作;(2)党总支负责本单位学生党员的发展审批工作,《入党志愿书》由党委组织部加盖党委授权印章,教职工党员的发展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3)直属党支部的党员发展,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考察

        第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要求入党的同志,符合党章的第一条规定,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

第八条 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指派正式党员与其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思想动态,进行培养和教育,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以下简称《培养考察表》),并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通过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社会工作等途径和形式,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基本知识等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努力奋斗。

        第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1)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不断进步;(2)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3)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入党动机等考察情况记入《培养考察表》,一般每半年一次。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听取组织意见和要求,增强组织观念。

        第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养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应通过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名单报基层党组织,汇报其情况,并听取意见。对于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若在原单位已经过了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材料齐全,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也可列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为团员的,应经过所在单位团组织推荐,研究生还必须听取其指导教师的意见。

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不需要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党校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要求和内容按照我校党委党校的规定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培训结束后,学校党委党校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能结业者,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对象经过党校培训取得的结业证有效期为两年。参加过外单位基层党委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发展对象,经基层党组织认可,在有效期内可不再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党校负责对各基层党组织党校的工作进行指导,对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党支部和基层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其主要内容为: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政审中提出的问题、调查的结果、结论性意见。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一般可通过函调进行。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党支部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和个别了解,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听取意见的重点是: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座谈会内容记录在《培养考察表》中。

近期(一年内)没有征求过党内外群众意见、或者多数人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入党。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党支部在讨论发展党员前,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培养考察表》、座谈会记录、政审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成绩单(学生)、团内推优表(团员)、导师意见(研究生)等。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要求为:逐一审查相关材料,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严把质量关。

坚持全面把握党员标准,既要看其政治素质,也要看其能否在本职岗位上起模范带头作用。发展学生入党,要把入党动机、理想信念和学习情况作为现实表现的重要内容。凡有不及格课程,或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中中等偏下的,情况无明显改变前,均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基层党组织要将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进一步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教职工发展对象的公示范围在其所在单位,学生发展对象的公示范围在其所在年级。公示期限一般为一周。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基层党组织应及时调查核实,经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公示后,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不影响发展的,基层党组织填写“领取《入党志愿书》名单”报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本单位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可以是培养联系人,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入党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2)指导入党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3)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受和审批党员的重要依据。入党申请人要严肃认真按照要求填写,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有任何涂改,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时间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应向党组织交代或说明的有些情况,没有填写栏目的应另附纸说明。

支委会要对入党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方可召开。入党申请人及介绍人必须到会。

在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中本人填写的内容。介绍人向大会介绍培养、教育情况和提出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查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与会党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可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并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即入党申请人的主要优缺点;支部大会党员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同意数、反对数、弃权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预审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审查)。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接到党支部的上报材料后,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被发展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的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审批(审查)。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审批(审查)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委员会集体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决定。对被批准入党的,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审批(审查)意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及时办理批复手续。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受、审批预备党员。但对入党积极分子应加以培养,及时将其表现情况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和预审材料,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上报审批(审查)。超过六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审查)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接受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毕业、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发展对象已经毕业离校或调离我校,不能再办理其入党手续,基层党组织应负责地将其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等相关材料,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对招聘、借调、在职学习等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流动人员,我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在学校已经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上的人员,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后,可以开展发展工作。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等方式,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填写在《预备党员季度鉴定表》上。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基层党组织要进行重新甄别,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党建材料。如有情况不清,或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联系核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基层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组织或党支部负责组织进行,也可参加学校党委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的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支部组织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党校和基层党组织党校共同负责对预备党员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定期举办预备党员培训班,并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培训考核情况列入预备期考察内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因毕业、调离等原因离开学校时,所在基层党组织应将其入党材料及预备期内的教育、考察等情况,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无故不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批准转正。

出国留学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以及在国外期间的情况汇报,其申请由基层党组织审查、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如获批准,自党员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应遵循下列程序: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必须在其预备期满后召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到会。会上,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介绍其现实表现及教育、考察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与会党员进行讨论后,进行表决,做出决议,支部决议和表决情况填入《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转正申请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查)。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支部、基层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分别将讨论决议、审查(审批)意见填在《入党志愿书》上。对批准转正的,写明党龄起算日期。对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明延长理由及期限。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要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教育考察等材料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基层党组织保存,待本人离校时及时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发展党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手续。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对违反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的过程中,基层党组织要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坚持团内推优制、答辩制、公示制、票决制等制度,建立健全发展党员质量检查、工作责任、责任追究等监督检查制度,不断完善党员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在完成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程序后,要将“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领取《入党志愿书》名单表”、“接收新党员报告表”、“预备党员转正和处理情况报告表”等材料,及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如实地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授权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 发展  党员  细则

东南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1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