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院(系)党组织工作条例

发布者:崔梦晶发布时间:2015-09-08浏览次数:9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院(系)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系)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与院(系)行政共同负责本单位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院(系)规模比较小、没有发展学生党员任务的,可以成立直属支部委员会。

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四条   党的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总支部委员会由5-7人组成,直属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卫、青年等委员,不同职责的委员可以兼任。

第五条   党的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直属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院(系)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党务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七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科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党章的要求,按期换届,选举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班子。

对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行政领导班子和拟任同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人员进行考察。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人才队伍的配备、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配备、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条   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

合理设置党支部,注意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做好党支部书记的培养和选拔工作,有计划地对党支部书记进行培训;定期召开党支部书记会议,研究和部署党支部工作;对党支部工作有明确的思路和具体的工作规范,建立党支部建设目标责任制,对党支部工作实行分类指导,考核、检查措施得力;不断增强党支部自主开展活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针对师生员工思想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齐抓共管,不断增强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为本单位工作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保证学校和本单位各项工作的落实。

负责本单位的政治学习,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在师生员工中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十二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和知识分子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统战部做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培养和举荐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退离休分会等,关心、支持并指导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与行政领导共同做好退离休教职工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协助学校做好管理工作,发挥退离休教职工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

第十五条   院(系)党组织负责人除必须具备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东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熟悉党务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六条   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由院(系)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校党委选拔任命。

第十七条   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原则上不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党员行政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的委员会。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九条   坚持学习制度。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努力提高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第二十条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党组织要经常了解和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群众的要求和愿望;支持并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对党的干部的监督;切实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正当权益;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巩固和发展党群关系。

第二十一条   坚持会议制度。院(系)党组织的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主要议题:

1、学习党和国家的文件和上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2、讨论党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3、讨论和研究有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4、讨论拟提交党政联席会的重大议题,研究如何加强和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讨论和研究学生工作。

6、讨论审批(审查)党员发展、党内的奖励和处分等。

7、讨论审批职权范围内的党群干部的任免。

8、讨论其他需要党组织决定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院(系)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院(系)党组织的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同时吸收不是委员会成员的行政领导干部参加,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三条   坚持报告工作制度。院(系)党组织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的监督;按要求向校党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院(系)党组织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五条   巩固和健全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通常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院(系)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包括:本单位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

第二十六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系)党政负责人,同时可以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2/3,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对存在分歧的问题,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二十八条   在对院(系)重要事项决策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调查研究。同时,党组织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员工,保证决定的实施和落实。

第七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根据校党委的有关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提出组织生活要求和党内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三十条   及时接转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党费;建立并维护党员基本信息库。  

第三十一条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三十二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院(系)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三十三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院(系)党组织要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党员标准,规范发展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院(系)分党校正、副校长由院(系)党组织正、副书记担任。分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为院(系)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同时院(系)行政应积极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