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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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南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环境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南大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以确保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环境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在东南大学,是东南大学的科学技术研究与高层次人才培养重要基地之一。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环境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以访问学者和客座研究人员的身分来实验室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如合作研究、科研人员互访和讲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对批准的开放课题在实验条件和研究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条 环境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南大学)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科学家中选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教育部聘任,在聘任期间全权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主任按照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及审定的研究课题负责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定期召集课题组长会议落实科研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检查各课题的季度小结、年终总结和完成课题的总结工作;依据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技术管理,保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七条 环境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南大学)管理条例包括实验室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开放管理办法、仪器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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